日期: 2017-02-06 浏览量:165 来源:阜蒙县住建局 责任编辑: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蒙县住建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管理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等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实行备案登记,查处非法交易活动;对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拟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指导全县规划区及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城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城乡建设的规划审批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法规及行业政策,制定燃气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燃气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燃气经营许可以及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等审批工作;依法负责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查、监督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燃气建设市场、燃气供气市场、燃气器具市场实施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县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8、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
9、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在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开展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10、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协助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宜居乡村工作;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审批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建筑业的技术规范;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安全巡查并对乡镇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13、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节能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14、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6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财务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新闻宣传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拟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和财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核算,负责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提出改进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建议。
2、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险、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和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3、规划办公室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和初审工作;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复线;参与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4、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报建、建设监理、施工现场、建筑图纸设计、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证核发和组织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核;指导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对进入本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执业行为进行验证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全县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工作;组织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技术进步、工程标准、工程定额、散装水泥推广使用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5、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全县燃气运营的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燃气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制定燃气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供气站进行经营条件审查,负责经营许可证和燃气准销证的报审工作,对供气单位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进行审核。对燃气建设市场、燃气供气市场、燃气器具市场实施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检查、监督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组织燃气企业服务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组织行业间信息交流,推广燃气先进技术。
6、综合股
负责编制城市市容市貌、供水、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房地产开发建设、住房保障管理及房屋征收开发、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等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基层各单位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负责组织“绿叶杯”竞赛等活动和对“门前三包”协调工作;负责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工业生产和工业报表、文字材料和数据统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绩效考核工作。
7、党委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担起草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通知、通报等工作;负责全局组织、宣传等党务工作;负责党委会议记录、党代会和党员大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局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局民主评议党员和基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工作;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统战工作;指导全局共青团工作。
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等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
1、阜蒙县园林处
2、阜蒙县城镇管理监察局
3、阜蒙县环卫处
4、阜蒙县市政管理处
纳入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安全监督站
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建档案馆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集体建筑企业管理站
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镇建设办公室
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开发办公室
三、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住建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781万、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7.20万、政府性基金1879.60万;支出包括基本支出2799万、项目支出1928.80万。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4727.8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减少815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8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238.7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①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万元减少4万元,下降幅度为100%,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单位公务车改革,导致公务车运行费减少。
②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4万元。
(三)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住建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1.1万元。
(四)阜蒙县住建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住建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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