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28 浏览量:366 来源:阜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修订的必要性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对我县进一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城市综合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发挥立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切实提升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二、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考《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未设章节,只设条款,条文由原来的十八条增加到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准细化市容环卫实行主体责任制度。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度。《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分项列举的方式对市容环卫责任单位(人)进行细化规定,确保各类场所、设施均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人)。
(二)注重规范管理与服务保障。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保持城市整洁、有序、安全、美观,《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建筑物容貌、道路桥梁、架空管线、井盖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等提出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
(三)规范各类车辆的停放。《条例(修订草案)》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对违法占用停车位、“僵尸车”的处理均作出明确规定。
(四)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从道路挖掘申报及审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加以明确,降低城市道路开挖对市容市貌、群众出行的影响。
(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道路新改扩建、新建住宅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标准,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先行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六)明确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将相关处罚条款调整到具体的行为条款中,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和执法便利性。同时明确罚则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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