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蒙县粮食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 组织实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县粮食购销工作,指导和协调粮食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
2、负责县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及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在应急状态下提出动用建议;承担中央和省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3、承担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县长分级负责制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全县粮食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全县粮油储存的安全管理;指导全县粮食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工作;承担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粮食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粮食仓储、加工和流通建设的规划;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全县粮食行业安全保卫工作。
5、协调粮食行业重点项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引进)的审核、申报、验收等有关工作;指导监管全县粮食行业财务核算;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阜蒙县粮食局下设:党委办公室、行政人事办公室、财务审计股、粮食调控储备(统计)股、粮食监督检查股(粮食监督检查大队)、粮油检验监测站(信息中心)、鑫旺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党委办公室
职能:起草局党委党建工作计划、总结、制度等材料,负责党务系统文件、通知、办理、回复等工作,做好党建资料的归档、保管;组织安排党委的各种会议、学习和重要活动,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党委印鉴管理和使用;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党报、党刊任务;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行政人事办公室
职能:起草局机关各类综合性报告、汇报、总结、制度等材料;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劳动工资、职称、信息上报、对外宣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接待、采购、考勤统计、印鉴使用、应急等工作;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财务审计股
职能:负责局机关及鑫旺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的日常财务核算;负责局直接管理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的财务报表汇总及上报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好承租企业租金收入的管理工作,及时上缴各种税费;认真审核报销凭证,确保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粮食调控储备(统计)股
职能:拟定全县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拟定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县粮食市场信息网络;执行市农委拟定的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储备粮油和商品粮保管工作;拟定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和分配维修改造资金并组织实施。按照县政府签订的目标工作责任状,及时、准确、全面完成项目办报表、招商引资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粮食监督检查股(粮食监督检查大队)
职能:拟定县级储备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检查指导所有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和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承担国家临时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定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细则,并组织实施开展对辖区内的国家临时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保管、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粮食产业化工作,推广粮食科技成果,提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意见并付诸实施;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环保、食品安全工作;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粮油检验监测站(信息中心)
职能: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安全贯彻工作;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负责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粮食及应急用粮的质量检验监测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及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对可能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粮食进行抽查、检验监测,并对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负责全县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并组织推广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对粮食收储企业检验能力资源认定并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测;负责所辖区域大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集散地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粮食流通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承担辖区内粮食质量纠纷仲裁检测工作和粮食质量标准的贯彻工作;配合市粮食与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粮食经济人和粮油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及年审注册;发布相关行业信息;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鑫旺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出租、招租工作,拟定合理、完善的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拟定所监管国有资产的登记、划转、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有关工作;完成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蒙县粮食局机关
2、阜蒙县粮油检验监测站
二、阜蒙县粮食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粮食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29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4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0万元,财政拨入收入4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与上年持平。
(二)关于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①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减少0万元,下降幅度为0%,原因主要是财政拨入款项主要为人员工资,没有“三公”经费。
②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粮食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8万元。
(四)阜蒙县粮食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粮食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