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04 浏览量:218 来源:阜蒙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3)管理全县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和公证活动。
(4)管理、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工作。
(5)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司法装备建设。
(6)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7)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8)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人管理防止重新犯罪。管理全县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9)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
(10)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我局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和36个乡镇司法所。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绩效考评、新闻宣传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2、业务股
(1)、法治宣传股:制定依法治县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典型经验;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承担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市、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及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各行各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治培训工作。
(2)、基层股:负责管理司法所整体建设;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统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管理并协助注册;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3)、“148”办公室:负责电话咨询和接待来访,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及联防、联调、分流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4)、法规股: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纪律工作,接待办理群众对系统内部门和人员的投诉;开展法律政策理论调研;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日常学习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3、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乡镇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处工作。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帮助。
(3)指导、管理乡镇(街道)的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识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阜蒙县司法局
阜蒙县公证处
第二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入1051万元,比2015年增加18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决算由司法局一家构成,2016年决算单位构成为司法局和公证处,人员增长,相关经费增加。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5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5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1051万元,比2015年增加18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决算由司法局一家构成,2016年决算单位构成为司法局和公证处,人员增长,相关经费增加。包括:
1.基本支出892万元。
2. 社会保障125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34万元。
4.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5经营支出0万元。
6.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 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阜蒙县司法局2016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6万元,项目支出185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51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9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万元。
1. 公共安全支出892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支出707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9万元。
(3)基层司法业务50万元。
(4)法律援助44万元。
(5)社区矫正19万元。
(6)其他司法支出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5万元。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25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34万元,包括:
(1)住房公积金支出34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 )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9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25万元,下降26%,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减少车辆17台及2015年决算由司法局一家构成,2016年决算单位构成为司法局和公证处,人员增长,相关经费增加。
1.因公出国(境 )费:0万元,2016年参加出国(境 )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69万元。2016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22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阜蒙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07 万元,比2015年增加158万元,增长22.3%,主要原因是2015年决算由司法局一家构成,2016年决算单位构成为司法局和公证处,人员增长,相关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司法局共有车辆22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 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车辆2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5.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反映财政监察派出机构的专项业务支出。
16.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7.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8. 教育(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19.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方面的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就业补助(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反映财政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支出。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4. 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5. 农林水事务(类)农村综合改革(款)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项):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的补助支出。
26.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27.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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