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6-08 浏览量:401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7〕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动矿山安全发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采取严格准入、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等措施,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和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做强做大、公平公正、科技推动、积极稳妥、属地主导的原则,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做大一批大型矿山企业集团,促进矿山向安全可靠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打造绿色矿山和生态矿山,实现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健康发展。到2020年底,实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具备条件的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基本改变,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1.稀土、铁矿、有色、黄金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核准文件,其他矿种要取得立项备案文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服局)
2.新设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业政策。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3.应统一开采的矿床,新建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4.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满足设计要求。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扩大开采的,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矿山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2)与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3)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4)位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禁止限制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区等区域,以及不符合林业相关供地政策的区域;(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环保局)
(5)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6)露天开采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7)不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或现有矿山项目未完成环评规定的生态修复建设要求的;(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1.生产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生产规模符合国家和我县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完善;
(4)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8)与相邻的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
(9)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规程、设计要求;
(10)地下开采矿山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
(1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齐全,采掘生产图纸与实际相符;
(12)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1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4)编制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要求组织演练;
(15)矿山开拓、准备、回采及开采顺序、设备选型和安装、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16)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2.基建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且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3)无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无合法理由超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5)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3.积极推动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
依法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采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积极推广地下矿山采用凿岩台车、铲运机、装载机、撬毛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掘进、装载、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
(三)实施“四个一批”工程(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1.达标保留一批。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矿山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2.改造提升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指导,实施改造提升: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和我县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但具备相应的整改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3.整合做大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引导,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和我县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
(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
(4)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
4.淘汰关闭一批。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超定员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5)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6)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7)资源枯竭的;
(8)在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
(9)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28日—2017年4月30日)。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意见,制定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年度计划、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矿山整顿提升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请各乡镇将本辖区制定的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5月1日—2017年9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不留死角的原则和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查找问题,科学作出评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请各乡镇于9月20日前将本辖区具体关闭、整合名单,关闭时间等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实施验收阶段(—2020年12月31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矿山整顿提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整顿提升措施,除达标保留矿山外,其他矿山必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2020年9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本辖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自查验收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前,县政府完成对各乡镇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经济和服务业、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市场监督、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坚决打好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攻坚战。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是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科学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的矿山,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矿山整顿提升是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大举措和治本之策,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顺利进行。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由此引发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
附件:阜蒙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青林 县长
副组长:李广义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郭俊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凤波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立靖 县经济和服务业局局长
齐 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彪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 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叶军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明 水利局局长
李如根 县林业局局长
张玉华 蜘蛛山镇镇长
李 凯 扎兰营子镇镇长
陈玉春 红帽子镇镇长
张 伟 东梁镇镇长
宫文波 建设镇镇长
孙立民 太平镇镇长
郝建华 富荣镇镇长
陈 亮 新民镇镇长
海志刚 平安地镇镇长
韩艳萍 国华乡乡长
于向军 阜新镇镇长
吴红军 旧庙镇镇长
翟 峰 大巴镇镇长
吴洪亮 大板镇镇长
袁红军 八家子镇镇长
王 锷 苍土乡乡长
武永明 沙拉镇镇长
李广军 泡子镇镇长
杨景龙 福兴地镇镇长
马朝臣 哈达户稍镇镇长
褚佳祺 十家子镇镇长
吴 琼 王府镇镇长
张 勇 大五家子镇党委书记
许拥华 务欢池镇镇长
刘敬东 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郭俊田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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