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提标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7-06 浏览量:202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提高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7〕64号)要求和市财政局关于我县城乡低保工作的整改建议,为确保城乡低保提标和整改工作有序开展,针对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提标以及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低保的概念及享受低保待遇应具备条件

低保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村)民。

低保的主要保障对象是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劳动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不属于城乡低保范围,其他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参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二、关于核算家庭收入时需明确的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按照文件要求,成立本乡镇城乡低保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收入计算标准。核算家庭收入时,应包括种植、养殖等收入。耕地面积以乡镇农经站发放的粮食直补面积进行核算。种植亩收入按200-400元计算,旱情严重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收入计算,但需经乡镇、村相关人员充分论证。

(二)赡养费、抚(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方法计算:

1.赡抚(扶)养人有固定职业和固定零工收入的,以单位财务出具证明为准;

2.不提供子女打工收入或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无法核实其收入的,可依据本乡镇(城区办)上一年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其年收入,再核算赡养费。

3.对于女儿出嫁,户口没有迁出的,按上述方法核算其女儿赡养费,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同时需提供女儿结婚证复印件和女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4.申请农村低保时,儿媳户口未迁入的,在户籍所在地土地等收入都计入家庭收入内,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在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

5.农民在打工期间致残或致死的,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但其它护理费等计入家庭收入。

6.共同生活的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申请城市低保时,城镇户口一方按城镇低保文件规定计算,农村户口一方的收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并提供所在乡镇出具的土地、粮补、玉米补贴等收入证明(签字盖章)。

7.退耕还林每亩按90元收入计算;如有其它情况,按实际收入核算。

三、不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

    (一)申请人重病或重残的,夫妻一方离家出走,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签字盖章),证明要实事求是,走失方收入和人口都不计家庭之内。

(二)户口本中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因个别原因派出所未能销户,由所在村(社区)和乡镇(城区办)民政办工作人员共同入户,村委会(社区)和乡镇政府(城区办)出具证明材料(签字盖章)。

四、特殊情况

(一)户籍所在地为本乡镇,经常居住地在外县区的,依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经常居住地在外市的,依据《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民发〔2015〕87号)相关规定执行;经常居住地在外省市,可参照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民发〔2015〕8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夫妻是事实婚姻,并生育子女的,由村(社区)和乡镇(城区办)两级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签字盖章)。

(三)托管中心的农村低保户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需补办农村低保审批手续。由各乡镇对其养员进行补办。

(四)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不在辽宁省境内,参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有车或常开车(长期使用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不可享受低保。

五、低保提标和整改截止时间:2017年7月20日。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