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7-15 浏览量:191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全面推开

“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6〕25号)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方案》(阜民发〔2017〕134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稳妥推开“救急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总要求,遵循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基本方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社会资源,形成救助合力,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二)基本原则。开展“救急难”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急难的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救助;坚持托底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多方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坚持及时便捷,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及时施救。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对遭遇急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守住人民群众基本民生安全底线。

二、对象范围

“救急难”作为一项兜底线的工作措施,其对象范围应面向辖区内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既包括户籍人口,也包括非户籍人口,既包括现行救助制度已经覆盖的对象,也包括现行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损失惨重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因突患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患病或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严重困难的;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因子女在国内正常就学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因自我创业或扶助生产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因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导致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因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贫困、悲观绝望、失去生活信心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落实措施

(一)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依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救急难”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建立及时发现机制。乡镇(城区办)建立一门受理服务平台,开通急难求救电话;村(社区)依托基层组织和自愿服务人员等建立主动发现队伍,实现及时发现常态化。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建立急难事项分级响应制度,区别急难程度实施分级响应;建立先行救助制度,紧急情况下可通过预支、暂借等方式先行给予帮助,再按程序办理救助手续,确保救助时效。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建立跨部门会商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求助金额较高、需要多部门综合施救的急难案例,及时进行会商,统筹各方资源,发挥整体力量。

(二)丰富“救急难”方法途径。加强制度救助。积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力争给予最大限度救助。协同部门施救。积极发挥“救急难”综合协调机制作用,调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工青妇残组织共同施救。发动社会力量帮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帮扶项目、实施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急难”。鼓励、支持发展基层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救急难”。探索借款帮助。对情况紧急,但暂时又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以探索先用救助资金给予适当额度借款,帮助其排解急难问题。借款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救助手续;对能够通过保险赔付等方式得到补偿或通过自身财力解决的,及时收回借款。开展综合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在给予急难对象物质帮助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三)规范“救急难”操作程序。主动发现,及时受理。村(社区)要全面建立主动发现队伍,及时了解上报辖区内急难情况。乡镇(城区办)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工作机制,畅通急难求助电话,及时受理急难群众求助申请和村(社区)及社会各方面的急难情况上报。制度先行,多措并举。对符合现行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急难对象,要按规定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现行制度作用。对现行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覆盖后急难问题仍未明显缓解的急难对象,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多渠道帮扶救助。区别情况,分级审批。对符合现行救助(保障)制度的急难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其他急难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审批办法,原则上实行会议审批制,一般由县级进行审批;急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上报市级审批;急难程度偏轻、救助金额偏小的,可以委托乡镇(城区办)审批。紧急事项,特事特办。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急难事项,可以特事特办,在固定既有材料的基础上,先行实施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可以不召集会议。紧急救助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健全“救急难”数据信息。建立困难对象信息数据库。要以乡镇(城区办)为单位,建立辖区困难家庭和个人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辖区急难情况。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在村(社区)配备相对固定的社会救助工作协理员,及时收集、整理、报送辖区内困难家庭情况和急难信息。实行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实行政府部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制度,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建立急难对象求助信息与公益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服务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提供便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救急难”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救急难”档案要件,对“救急难”档案及时归档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城区办)要将全面稳妥推开“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救急难”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救助资金。要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金,加大“救急难”资金投入,强化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资助、社会募集的方式,在慈善机构设立“救急难”专用资金,较大额度的急难救助可用慈善名义实施。

(三)加强评估督查。建立“救急难”工作评价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救急难”工作评估和调研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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