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17 浏览量:195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7〕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校车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校车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切实加强校车服务人员管理,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营,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车服务工作人员
校车服务工作人员主要指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指经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申报、校车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建立档案的实际校车经营者。
第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
服从校车管理办公室、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并认真贯彻执行。
1.严格执行每天校车发车时间,早上应不早于6:30;
2.认真执行县发改局(物价局)出台的学生乘车收费标准,做到按月收费、月初收费,并出具《阜蒙县校车收费票据》,张贴《校车收费标准公示单》;
3.按时缴纳校车保险,定期对校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完成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二级维护,确保校车行车安全;
4.经常检查校车转向、制动等重要装置和其它零部件安全设备效能;不定期检查车辆安全门、安全窗、安全锤、灭火器、停车指示牌和GPS、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性能,确保状态良好;随时保持车体卫生清洁;
5.严格核载人数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员;
6.每学期与校车服务学校(幼儿园)签定《协议书》。严格履行乘车学生(幼儿)与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监护人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
7.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定期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8.校车必须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禁止随意更换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
9.校车只接送教育行政部门、校车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或者学生。除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外,禁止非学生(幼儿)乘坐;
10.校车运营仅限于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使用,严格禁止私自从事其它经营性社会活动。如确需校车参与,必须经县校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运营;
11.校车必须按校车标牌签注的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有效期等要素运行;
12.需更换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必须向校车服务提供学校递交书面材料备案;
1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政府每年给予的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运营,违法问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擅自撕揭、更改或伪造《校车收费标准公示单》的;
(2)擅自遮挡、挪移视频监控摄像头、私自拆卸监控器件的;
(3)擅自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的,参与社会活动的;
(4)校车未按审批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停靠并产生违法所得的;
(5)因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失责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校车驾驶员
校车驾驶员是指与校车提供者存在雇佣关系并经校车服务提供者申报、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审查、校车管理办公室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建立档案的机动车辆驾驶员。
第五条 校车驾驶员责任
1.校车驾驶员资格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校车准驾资格;
2.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3.每日检查校车转向、制动等重要装置和零部件效能,确保行车安全;
4.文明驾驶校车,礼貌对待乘车学生。
第六条 校车驾驶员更换
1.更换的校车驾驶员必须具有校车驾驶资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县校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在校车标牌予以签注;
2.对临时更替5日内的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校车驾驶员资质,并报校车服务学校备案,注明更替时限;更替超过5日的校车驾驶员,必须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县校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3.新更换的校车驾驶员,学校、乘车学生家长拥有把关权,对学校、乘车学生家长反映校车驾驶技术差、驾驶习惯不良的校车驾驶员,校车服务提供者须无条件更换;
4.因校车驾驶员主观行为,对校车行车、乘车人员安全产生不良后果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必须予以更换,并不得再聘为校车驾驶员;
5.校车驾驶员行车中有接打电话、抽烟、不按规定时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予以更换。
第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是指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应急事件处置能力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存在雇佣关系的成年人。学校或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第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责任
1.引导、指挥、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如需横穿道路,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护送学生通过;
2.发现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校车超速、不按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校车服务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报告;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检查安全带是否系好,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4.及时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下车学生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校车行驶中,禁止学生(幼儿)乘坐副驾驶位置;
7.工作中要礼貌周到,热情服务,随时观察车内乘车学生(幼儿)举止,确保乘车学生(幼儿)人身安全。
第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更换
因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职尽责,造成乘车人员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产生不良后果的,必须予以更换,并不得再聘为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条 为保障校车安全有序运营,严格禁止随意更换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确需更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确因工作需求更换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必须提前上报校车管理办公室;
2.更换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更换校车驾驶员要提前30个工作日报告,更换随车照管人员要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
3.更换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相关手续均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收集、整理,相关手续资料齐全后向校车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
4.审核通过的校车相关运营手续,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服务提供者擅自更换校车运营要素的,校车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校车标牌手续,按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对待,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校车服务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3〕3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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