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8-01-16 浏览量:187 来源: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开展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在全县城镇建成区内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工商、水务、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以县政府确定的行政处罚权目录为准。
3、负责对乡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全县重大综合或专项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4、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诚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5、负责建设诚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理清职责边界;负责制定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6、负责依法建立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7、负责建立诚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等。
8、负责全县城镇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执法证件管理、服装标识管理、执法文书管理。
9、负责临时性占道费收缴工作。
10、负责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综合办公室(人事教育、财务装备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综合、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财务、接待和全局资产管理、装备管理、后勤保障、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对外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2、法规股
    负责起草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合同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局普法教育、法规宣传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厘清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公布权责清单;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界定工作;
3、数字化指挥中心
负责拟定数字化城镇管理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升级改造、运行维护;负责数字化城管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与12345市长热线、民心网及相关部门的处置协调;负责城管热线电话的投诉受理、督办、评价和考核。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说明: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579万元。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9万元与上年持平,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4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2万元。
(四)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打印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