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1-16 浏览量:162 来源:阜蒙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蒙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3)管理全县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和公证活动。
(4)管理、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工作。
(5)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司法装备建设。
(6)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7)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8)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人管理防止重新犯罪。管理全县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9)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
(10)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我局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和法律援助中心,36个乡镇司法所。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绩效考评、新闻宣传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2、业务股
(1)、法治宣传股:制定依法治县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典型经验;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承担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市、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及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各行各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治培训工作。
(2)、基层股:负责管理司法所整体建设;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统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管理并协助注册;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3)、“148”办公室:负责电话咨询和接待来访,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及联防、联调、分流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4)、法规股: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纪律工作,接待办理群众对系统内部门和人员的投诉;开展法律政策理论调研;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日常学习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3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阜蒙县司法局机关
2、阜蒙县公证处
3、阜蒙县司法局事业
二、阜蒙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年收支总预算915.6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5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减少54.4万元;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较上年增加1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增加99.9万元,为社会保障缴费;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7.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减少149.29万元,为退休人员工资预算做到机关事业保险办;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5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8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8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95.99万元。
(四)阜蒙县司法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司法局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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