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8-01-16 浏览量:127 来源:阜蒙县旅游发展局 责任编辑: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起草我县有关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组织重点旅游区域和重大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析编制、建设、管理、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  
3、承担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  
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客源市场的开拓,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促销活动,参与协调全县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和组织重要旅游产品、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  
5、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产业规划和景区开发股、管理和营销股。  
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人事劳资、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接待、信息、统计和安全保护、行政后勤、机关财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旅游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拟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等;  
产业规划和景区开发股职能:负责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重点旅游区域和重大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的编制、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与旅游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的规划与建设的建议;负责全县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工作;负责旅游商品开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红色旅游工作。  
管理和营销股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游乐设施等行业标准,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的监管工作;负责旅行社初审;组织实施旅游饭店、农家乐等初审申报工作;负责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名单表、中国公民旅游空白名单表等核发申领;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景区、景点、度假区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等级评定申报工作;负责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创建及监管工作;负责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示范村、星级乡村旅游农家乐等级评定相关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蒙县旅游发展局无下属预算部门  
二、 阜蒙县旅游发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蒙县旅游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旅游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旅游发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蒙县旅游发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19.69万元。财政拨款119.6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07.6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1.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19万元。基本支出合计119.69万元。  
2018年,阜蒙县旅游发展局预算收入119.69万元,比上年增加14.69万元,因社会养老保险等缴费增加,因此部门预算收入比2017年有所增——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9.69万元,比上年增加14.69万元,增加14%。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没有,其他收入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9.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0万元,与上年支出增加12.40万元,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开始缴纳,。  
(二)关于阜蒙县旅游发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阜蒙县旅游发展局公务用车取消,其他费用不存在。     
(三)阜蒙县旅游发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85万元。  
(四)阜蒙县旅游发展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旅游发展局2018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旅游发展局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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