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1-21 浏览量:108 来源:6776永利集团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域内校车服务提供企业的校车安全运营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校车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四条 按照“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校车服务企业所辖校车的运营布局。结合寄宿制学校建设,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对适合住宿的学生安排住宿,以降低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
第二章 校车使用、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五条 校车运营企业及单位所提供的校车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取得许可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校车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车运营企业所聘用的校车驾驶员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第七条 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运营。
第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牌。
第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非高速公路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必须确保一人一座;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学生应采取实名制乘车。
第十一条 校车驾驶员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十二条 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校车必须加装防滑装置。根据道路情况,学校有权临时改变校车行驶路线或决定停运,同时向校车服务企业、县校车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校车运营企业应对所属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定期或每季度到校车生产厂商指定的或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校车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立即向学校、校车服务企业、校车管理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按事故上报程序,逐级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同时向校车运营企业、县安监、县交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不报。要积极开展现场救护,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十五条 校车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载员等情况的动态化监督。各种设施设备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如果出现故障,校车驾驶员必须及时向校车运营企业和县校车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维护。
第三章 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校车运营企业、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校车安全管理要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运营企业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校车运营企业作为学生上下学交通工具的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履行校车服务协议,按照乡镇学校布局及乘坐校车学生状况合理规划校车市场布局,确保校车营运市场科学、稳定、良性、有序发展。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充分考虑学校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学生数量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校车运营方案。
(二)校车运营企业提供的校车必须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严禁使用其他社会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三)校车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运营的安全管理,承担校车安全及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校车运营企业必须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五)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六)校车运营企业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
2.通过校车服务企业组织的岗位培训;
3.无犯罪记录;
4.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七)校车运营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校车相关责任保险。校车承运人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70万,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确保所属营运校车投保状态正常,不得失保、漏保、少保。
(八)校车必须按标牌签注的行驶路线、停靠站行驶与停靠,不得擅自改变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
(九)校车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安全锤、急药箱,安装具有记录GPS定位、视频录像功能的安全设备,并安排专人实时检查与察看。
(十)落实校车开行的时间规定,晚20:00至次日凌晨6:00严禁校车运营。
(十一)每条校车线路开通后,在无政府部门(学校)下发停运通知或因恶劣自然现象影响运行的前提下,校车不得出现停运、漏运、罢运等影响学生正常上下学等问题。
(十二)校车不得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和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十三)校车运营企业除组织参加正常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外,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自行对营运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当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有效期等要素发生变更时,校车运营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到县校车管理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相关事宜。
(十五)对因违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乘车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受到学生家长投诉的校车,校车运营企业要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严禁再次进入校车从业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学区生源分布特点,对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科学合理地安排校车。学生住宿同样坚持自愿的原则,按年度核定安排。科学设计校车运营线路、校车停靠站,确保乘车学生最大限度地就近就便乘车;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校车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与校车运营企业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五)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主动乘坐专用校车,抵制乘坐、使用违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六)建立校车管理台帐,健全乘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清点乘车学生人数,与随车照管员做好交接工作;
(七)随时掌握学生日常上下学的交通方式变化情况,对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学生及时教育和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单独签订针对性责任书,明确学生监护人责任;
(八)对校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未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有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有权阻止校车驶离学校,并上报县校车安全管理部门;
(九)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视情设置校车停靠专用场地和校车专用通道;
(十)发现非法车辆参与本学校的校车运营的,立即向校车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十一)严禁学校教职员工参与非法校车营运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局、县税务局及其它相关部门。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教育副县长担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全县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制定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校车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指导校车管理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四)监督校车管理职能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设立县校车管理办公室,作为县政府综合管理校车的专门工作机构,履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县校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全县校车安全运营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二)对校车的使用许可进行审核、批准;
(三)对校车运营企业、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备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校车运行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五)负责校车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六)督促校车服务企业对校车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和业务培训;
(七)监督校车服务提供企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八)承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有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育局
1.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督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3.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4.掌握本辖区内学生及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管理档案,对学校与校车运营企业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
5.承担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6.配合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
(二)县公安局
1.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指导学校、校车运营企业对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
4.负责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并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
5.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负责对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
7.会同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学生车辆。
(三)县交通局
1.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合理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4.加强对校车通行道路、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5.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学生车辆。
(四)县安监局
1.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2.指导、协调、监督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五)乡镇政府(城区办)
1.建立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乡(镇)安全工作体系;
2.检查校车行驶路线交通安全情况,积极消除影响校车安全通行的隐患;
3.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非法运营学生车辆进行查处。
(六)发改、财政、市场、税务等部门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燃油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运营企业发展。根据我县实际,指导运营价格,严格控制乱收费、乱涨价等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设立校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把校车违规罚没收入纳入专项资金,用于对校车和乘坐校车的学生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无违规违法运营车辆计算,每车每年的补助不少于4000元。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营企业、校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相应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车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县政府除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外,有权解除校车服务协议,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对因矛盾纠纷影响学生正常上下学的校车,校车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将具体情况提交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车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下六种行为超过三次的,县政府可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一)未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三)未与学校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四)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五)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职责,或者未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六)擅自扩大校车地域营运范围、人员接送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纵容或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学校学生上下学未向有关部门举报的,给予学校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对民办学校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幼儿专用校车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email protected]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