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29 浏览量:77 来源:6776永利集团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执法
证件审验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要求,为加强对我县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审验遵循“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核发的证件进行审验。
第三条 审验范围
凡持有省政府统一印制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均应当参加审验。
第四条 审验时间
每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审验程序
各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本年度12月5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初审)情况统计表、行政执法人员名册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核准。
第六条 审验内容
1.是否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
2.是否在执法岗位;
3.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4.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是否发生变化。
第七条 审验结果
经审验合格的《行政执法证》,加贴全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标识。逾期不报送相关审验信息的,不予审验。
第八条 证件收回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1.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部门的;
2.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3.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或取消行政执法职能的;
4.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第九条 无效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证件,一律停止使用,相关人员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1.未经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
2.经审验后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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