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9-01-16 浏览量:131 来源:阜蒙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阜蒙县民政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承担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县内所设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管慈善组织认定,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干事的牵头管理。    

负责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县养老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法承担养老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全县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承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指标任务,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殡葬、残障人和生活无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残障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经营性公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      

1、综合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璃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承担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县内所设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管慈善组织认定,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干事的牵头管理。    

负责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2、综合业务室。      

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县养老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法承担养老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全县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承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指标任务,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殡葬、残障人和生活无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残障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经营性公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蒙县民政局机关,    

  2、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蒙县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xls      


三、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292.445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9.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9.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9.726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减少1.734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3.943万元。    

(四)阜蒙县民政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民政局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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