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6-15 浏览量:90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9〕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向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下同)公文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一)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二)报请县政府审批发文的,应以部门名义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应避免直接先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切实防止“公文倒流”。
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需由县政府发文的,起草部门也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内容有修改的应作出修改说明,具体报送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市政府重要会议讨论通过文件报送程序的通知》(阜政办函〔2017〕51号)执行。规范性文件及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牵头部门须同时报送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主送相关县直部门。
(四)公文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应尽快上报,签发日期或印发日期应与报送日期相同。
二、规范公文拟制
(一)报送县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请示类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省、市部门部署工作的发文,由县直对口部门发文落实,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办公室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企业或非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报告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向县政府报送。
三、规范公文格式
(一)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
(二)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主要负责人签批。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批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并在“附注”中说明原因。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公文应加盖印章,并写明审核领导姓名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三)紧急公文应对文件紧急原因作出说明。除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呈送一般性工作情况报告。
四、规范交办反馈
(一)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县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及时主动说明情况。
(二)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应附领导同志批示件或县政府办公室的交办件。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做好公文报送工作,作为保障政府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
(三)县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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