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2-04 浏览量:339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砂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河道采砂行为,推动河道采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县“十大社会乱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治对象
全县辽河、凌河流域所有干流、支流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
三、整治内容
规范有证采砂行为,依法打击无证采砂行为,规范砂堆、采砂设备管理,采砂附带开采砂石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县水利局负责会同各乡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砂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境内从事河道采砂的人员、机械等。对乡镇上报情况,县水利局负责现场调查核实。对涉嫌非法采砂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涉及林地、耕地等采砂的,由县水利局将情况移交至林业、国土部门进行处理。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由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由县水利局负责召集协调,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1.对合法采砂,但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改变采砂作业方式,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盗采河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黑涉恶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深挖违法行为保护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7月1至2019年7月30日)
县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县政府和市水利局,确保2019年汛期前完成专项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是保护砂石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行动任务目标。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水利、公安、沿河乡镇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合理有效运用本部门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依法办案,突出重点。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宣传,广集线索。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去。县水利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418-8800102,接受公共投诉和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逐一进行排查核实。
(五)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不同阶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水利局。此项工作结束后,县水利局要形成工作总结报至县扫黑办。县水利局要进一步健全河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县河道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砂专项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忠民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白福良 副县长人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晓伟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郑大勇 县公安局工会主席
杨 维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白 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杨 县委政法委社会创新办主任
王喜波 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白金山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伊海林 县林业局副局长
敖青宇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喜波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一)县水利局负责办理河道采砂相关手续及代(县财政局)收缴砂石出让价款,砂场申请手续齐全后统一报县政府审核;负责查处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负责查处盗采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植被的行为。县凌河公安局予以配合。
(二)县林业局负责重点打击河道两岸毁林采砂行为。
(三)县国土局负责重点打击河道两岸毁耕、毁荒等采砂行为。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业户办理工商执照。
(五)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六)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负责涉砂案件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七)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八)涉砂乡镇要密切配合此次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本乡镇辖区内出现的非法采砂点进行摸底排查;负责本乡镇无证采砂的监督工作,随时发现随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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