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29 浏览量:198 来源:阜蒙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蒙县司法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蒙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5、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6、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7、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县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8、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9、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服装、警务用车管理等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0、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室(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执法监督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普法与依法治理室,36个基层司法所。。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蒙县司法局机关,
二、阜蒙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1026.59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21.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1.16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20.0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5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8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8万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89.28万元。
(四)阜蒙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司法局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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