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1-13 浏览量:288 来源: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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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按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2)承担为社会养老机构孤残儿童收养教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婚姻登记、退役士兵就业指导、落实国家殡葬火化改革相关政策等提供服务保障职责,
(3)负责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4)负责全县救助工作,负责境内遗弃的孤残儿童、弃婴及精神病儿童的收养;负责对所有收养的孤残儿童的抚养、幼教和成人前的教育;负责所收养孤残、精神病儿童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开展孤残儿童养、治、教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加强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档次;加强对孤弃儿的培养教育,帮助儿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奉献社会;维护儿童基本权益。
(5)负责对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困难家庭中影响主要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失能、半失能老人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等服务。
(6)未组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提供服务;建立退役士兵人才数据库,未退役士兵就业搭建平台;负责收集社会劳动用工信息,及时向退役士兵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服务。
(7)负责全县及周边地区遗体运输、存放、火化提供殡仪服务场所等服务。
(8)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做好全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全县新申请和现有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就业、保险、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对提供服务;开展信息交换和对比;做好核对信息保密和信息接待工作。
(9)为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办理离婚等业务提供服务。
(10)承办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下设综合服务部、民政事务综合服务部、养老服务部、社会事务服务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部等5个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181.56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7.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5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7.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49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41万元。
(四)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占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1台,为公务用车1台。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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