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17 浏览量:107 来源: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未定期入户安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由燃气用户投诉发现,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拟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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