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县平安地镇液化气站未定期入户安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5-09-17 浏览量:107 来源: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未定期入户安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由燃气用户投诉发现,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拟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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