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0-10 浏览量:123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刘*国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819-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肆仟玖佰陆拾叁点玖贰元(4963.92元);2、责令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04株。
2、吴*国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8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肆佰肆拾肆点肆元(2444.4元);2、责令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8株。
3、白*翔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7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肆仟玖佰肆元点贰(24940.2元);2、责令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86株。
4、李*新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7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2.1亩x597元/亩=1253.7元;2、行政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叁点柒元(1253.7元);3、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
5、王*宇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8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7亩x283.3元/亩=481.6元;2、行政罚款:肆佰捌拾壹点陆元(481.6元);3、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
6、张*波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8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玖佰肆拾元(194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吴*国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81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行政罚款:伍佰叁拾贰点捌元(532.8元)。
8、常*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818-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常理于2025年4月9日将该地块还林。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于2025年4月9日将该地块还林,栽植山杏树28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当事人批评教育。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9、阜新***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7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1.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3亩以上,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阜新祥润鸽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阜新县2021—2023年天然草原平均产草量说明》。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拾柒万捌仟壹佰柒拾陆点叁玖元(278176.39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10、阜新***矿石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8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裁量分档:较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及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裁量分档:较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伍佰陆拾肆点玖捌元(1564.98元);2、非法开垦草原: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零贰点玖壹元(602.91)元。行政罚款:壹仟捌佰零捌点柒叁元(1808.73元);3、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
11、王*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6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伍万叁仟捌佰贰拾元(53820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2、姜*雨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6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肆仟贰佰玖拾元(4290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3、白*全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7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捌仟叁佰陆拾捌元(28368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4、林*洲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909-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林宝洲2025年春季造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包*光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11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玖仟陆佰叁拾贰点捌伍元(29632.85元);2、责令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96株。
16、田*刚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7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玖万肆仟贰佰柒拾贰元(94272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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