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10 浏览量:166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岳*良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8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捌元(588元=490元/亩x1.2亩);2、行政罚款:壹仟柒佰陆拾肆元(588元x3倍=1764元);3、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牲畜养殖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92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分档:较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捌仟陆佰零贰元(8602元),即:(1)恢复植被费用罚款:391平方米x3元/平方米x公益林2倍x罚款1倍=2346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罚款:391平方米x16元/平方米x罚款1倍=6256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海*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919-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叁佰叁拾叁点壹伍元(2333.15元);2、责令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2株。
4.顾*华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9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肆佰肆拾捌点贰捌元(1448.28元);2、责令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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