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11 浏览量:49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白*林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408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玖佰玖拾元(399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姜*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51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肆仟陆佰柒拾贰点捌元(4672.8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42株。
3、赵*民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411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规定:依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办提供,阜新瀚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中记录同一径阶杨树的平均蓄积和当事人自述承认的无证采伐株数。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分档,属较轻。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佰叁拾玖点叁元(339.3元);2、停止耕种,按照林权单位造林技术规程进行还林。
4、范*勇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10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肆佰陆拾柒元(2367元)
5、齐*彬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1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零贰拾伍元(2025元)
6、毕*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11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陆元(1686元);2、行政罚款:壹仟陆佰捌拾陆元(1686元);3、责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7、毕*海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11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陆拾捌点伍柒元(1668.57元);2、行政罚款:壹仟陆佰陆拾捌点伍柒元(1668.57元);3、责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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