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6-01-12 浏览量:165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BX6F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1车间处于生产状态,1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碳箱有缝隙未密闭。2025年7月10日,检查发现企业1、2车间处于生产状态,部分门窗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2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勾恩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529

地址: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3”“2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106号

当事人名称: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希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BX6F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第二、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3”“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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