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6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日期: 2026-01-16 浏览量:137 来源:阜新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3个)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

1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1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1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1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统计局

1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1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2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党委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3个)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档案局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保密局

三、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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