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16 浏览量:137 来源:阜新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辽府执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3个)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
1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1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1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1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统计局
1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1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2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党委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3个)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档案局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保密局
三、相关要求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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