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16 浏览量:118 来源:阜新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对象 | 决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阜(县)公(治)行罚决字〔2026〕1号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金色亮点歌厅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 2025年12月25日20时左右,在阜新县强盛社区团结街金色亮点歌厅,阜新金色亮点歌厅(个人独资)向二楼包房内的男性顾客提供营利性陪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
| 2 | 阜(县)公(治)行罚决字〔2026〕39号 | 刘某某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 2026年1月8日1时许,刘某某在阜新市海州区平安中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给予刘某某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
| 3 | 阜(县)公(治)行罚决字〔2026〕37号 | 刘某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 2026年1月3日16时许,在阜新县富荣镇宝日殿村省道路边、阜新县富荣镇黑地庙村省道路边三角地,孔某某伙同刘某二人将路边无人售货的玻璃水盗走,两处共计盗窃12箱零2瓶玻璃水,共计价值426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
| 4 | 阜(县)公(治)行罚决字〔2026〕38号 | 孔某某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 2026年1月3日16时许,在阜新县富荣镇宝日殿村省道路边、阜新县富荣镇黑地庙村省道路边三角地,孔某某伙同刘某二人将路边无人售货的玻璃水盗走,两处共计盗窃12箱零2瓶玻璃水,共计价值426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
| 5 | 阜(县)公(治)行罚决字〔2026〕47号 | 薛某某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旧庙派出所 | 2025年12月13日21时30分左右,薛某某通过电话对身处阜新县旧庙镇家中的刘某某言语上进行辱骂和威胁人身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给予薛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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