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6-02-09 浏览量:57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791

地址:辽宁省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产业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烟囱2#烟道自2025年6月14日至19日CEMS故障时间130小时,超过二季度30小时豁免时间,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非主观故意,CEMS故障时段内启动了手工监测且监测数据不超标,发现CEMS故障后及时向我单位上报情况并报送数据异常报告单,对环境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六项:“1.首次被发现;2.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16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凯大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K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东梁镇哈拉户稍12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院内易产生扬尘的散煤堆未采取苫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9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单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16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20号

当事人姓名:张X

身份证件号码:2109**********1111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东梁镇哈拉户稍12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所有重型载货车(辽J39259)使用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主观过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八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1.依法适用;2.2021年7月15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加强学习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1月6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天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A12W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总表3。”、“表2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6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53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华维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89A

地址:阜新市阜新县阜新镇园区路北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4年10月15日前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21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05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铭凯大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陆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5E

地址: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华乡国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隧道窑废气筒监控点在2025年9月9日至10日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小幅超标持续16小时未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八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1.依法适用;2.2021年7月15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55号

 

当事人姓名:李X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7XXXXXX4614

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巴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3。”、“表144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54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鹏程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孙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2F

地址:阜新县沙拉镇后头改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4年10月15日前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56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亿达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孙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5XA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大板镇朝阳寺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4年10月15日前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丰源农牧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赵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R35M

地址:阜新县王府镇河东村道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89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0XP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运行B8车间无组织吸收设施,B7车间真空罐放空气体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3”、“表2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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