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县关于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告

日期: 2026-02-27 浏览量:18 来源: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提升用工单位公共服务能力,着力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域内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本次招聘的安置对象为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且经过系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劳动力条件(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符合岗位要求。就业困难人员类型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三)残疾人;

(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烈属;

(八)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九)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以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须提前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社部门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信息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热爱保洁保绿行业,能吃苦耐劳,有责任心。

三、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网站、融媒体、蒙古贞日报、抖音平台等发布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3月1日—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13:30—17:00);

2.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社局三楼324室;

3.报名人员提交报名材料并填写《申请表》2份(申请表附后)。

(三)报名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1份);

3.不同类型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一)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人员;

(四)已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期满人员;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五、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的全过程。报名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取消其招聘资格,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聘用岗位和岗位要求

(一)聘用岗位及数量

在市政、园林、环卫、物业、保安、保洁服务等领域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100名,招满为止。

(二)岗位要求

男女不限,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即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准)。工作时间为工作日。

七、录用程序

(一)报名人员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社局三楼324室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用工单位统一办理相关聘用和薪酬待遇手续,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社部门备案。

(三)签订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书:聘用人员需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书,聘用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按照《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聘用人员应服从岗位分配,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八、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全日制工作,补贴标准执行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月(含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同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九、其他事项

报名人员须保持电话畅通,因联系不到本人影响上岗的视为放弃。咨询电话:0418-3592832、3592833。

 

附件:《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附件

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安置类型

初次安置  

申请人承诺

 

本人自愿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据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欺瞒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认定意见

该人符合不符合安置条件。如符合,请选择(单选)。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残疾人;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烈属;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盖章)      

        

复审意见

                  日确定为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

 

 

 

(盖章)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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