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涉企政策宣传单

日期: 2026-05-19 浏览量:27 来源: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

申领办法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推行“全程网办”。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利用计算机(PC机)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阜新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网上申请操作指南》(附件)提示的操作程序进行申报。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对象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办法:“全程网办”。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效毕业生个人可利用计算机(PC机)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三、企业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标准: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优化见习补贴政策,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象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申领办法:“全程网办”。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利用计算机(PC机)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单位是指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申领办法: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等材料。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6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6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象:按照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

(三)残疾人;

(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烈属;

(八)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九)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社区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到所在街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县区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合格后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六、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象1.招用人员。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其中,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受益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单位性质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标准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最高为1500元/人,具体标准以各市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0418-3592832

、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政策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补贴金额上限为1万元/年、下限为3000元/年

对象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申领办法:向县(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合格并与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市场监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复审后,各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将合格的创业场地补贴名单在县(区)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省就业创业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各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将审核合格且登记备案的创业场地补贴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资金补贴发放手续。

咨询电话:0418-3592821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为3000元。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对象: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申领办法: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证明,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手续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手续。

☎咨询电话:0418-3592821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个体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象: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申领办法:个人、小微企业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审核,经办银行按行业规定审核放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五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咨询电话:0418-3592821

十、失业保险

参保缴费方面: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本人及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免费代缴职工医疗保险。

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有关,缴费满1年不满2年,发放3个月;缴费满2年不满3年,发放6个月;缴费满3年不满4年,发放9个月;缴费满4年不满5年,发放12个月;缴费满5年不满6年,发放13个月;缴费满6年不满7年,发放14个月;缴费满7年不满8年,发放15个月;缴费满8年不满9年,发放16个月;缴费满9年不满10年,发放18个月;缴费10年及以上,发放24个月;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发放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2025年12月1日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37元。

停止领取情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死亡、注册营业执照、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介绍的工作等情况出现时,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代缴养老保险政策: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代缴政策,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代缴政策。支付标准为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0%的缴费档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该项政策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这些条件、标准及规定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失业人员及时关注官方通知以获取最新信息。

咨询电话:0418-8831679

十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还可以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增强参保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

咨询电话:0418-8836500

 

其他业务咨询电话:

劳动关系认定     0418-3592920          

工伤认定申请     0418-3592918

退休行政审核     0418-3592918

退休业务申报     0418-3592297

社会保障卡       0418-35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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