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6年4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6-05-27 浏览量:54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氟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019X

地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产业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车间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安装的尾气处理设施(三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末端活性炭箱换碳口敞开,导致尾气外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11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6年2月6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3。”、“表2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4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0XP

地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21日至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车间2楼三台反应釜处于运行状态(生产工序:回流带水、分水),其配套的尾气预处理(二级冷凝+二级水吸收)未开启,尾气直接排放至RTO进行处理,通过RTO排放口排放。3车间尾气预处理末端引风机(位于三车间楼顶)出风口与管路软连接处存在密闭不严尾气泄漏问题,现场气味较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4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XTW854H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8日检查发现,企业4车间403工段处于生产状态,1-4层的无组织废气引风机和活性炭吸附未使用。2025年7月10日检查发现,企业2、3、4车间处于生产状态,3车间部分门窗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4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694B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阜新氟化工产业基地)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危废间和污水处理站共用一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自动监控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4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40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龙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9370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氟化学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工段车间内正在对4工段产生的含二氯中间体进行抽滤作业,抽滤缸敞口作业,配套安装的无组织废气吸收设施未使用,废气收集管道破损断裂,车间内有异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4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44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达得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995N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6车间处于生产状态,车间有一扇门和一扇窗敞开,车间内无组织气体可由门窗外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42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46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弘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562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中心一号车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池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收集管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断连,有挥发性气体从管口处外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26年4月2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NM2T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11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6年2月6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3。”、“表2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4月2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107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73E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车间地沟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腐防渗破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3。”、“表53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4月2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6〕01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振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65L

地址:阜新县沙拉镇后套改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16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4月29

打印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