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28 浏览量:88 来源:阜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案例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幼儿园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6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幼儿园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有已开封的半袋食盐,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盐并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食用盐的品质稳定性依赖其本身理化特性,一旦超过使用期限,食盐的理化性质会发生改变,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监管部门应提示相关经营主体定期清理临期、过期食用盐,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案例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炸串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炸串店在某团平台上架销售的“骨肉相连”商品详情页标注主料为鸡肉、猪肉,食用后发现与实际用料不符,存在以鸡肉冒充猪肉情况。经核查,该炸串店销售的“骨肉相连”配料表中实际为鸡肉,在某团平台商品详情页错误标注为猪肉和鸡肉。某团平台详情页标注的内容与所使用产品配料表标注内容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案情分析:当事人没有按照食品实际配料在销售平台予以标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几年外卖平台交易与日俱增,其违法问题具有隐秘性,需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齐心协力,促进网络交易合规经营。
案例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食品销售部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食品销售部在某平台直播间销售松花粉时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经查,该销售部主要通过某平台以直播带货方式销售松花粉,该销售部主播在直播中仅 1 次、时长约 2 分钟使用过违法宣传话术,宣称松花粉含 268 种营养、营养全面无替代,并声称可治疗咽炎、鼻炎、牙龈问题、妇科问题等疾病功效。上述宣传话术由当事人从网络摘抄,未进行任何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无法提供功效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当事人与主播均未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食用农产品禁止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不了解网络直播宣传需承担法定真实性责任,对违法后果认知不足,轻信网络流传话术,未履行任何审核义务。直播平台需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守护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底线,护航农村电商、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某加油站门前设立周二、周五石油特价牌,但实际此加油站没有优惠,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该加油站于2024年9月1日在道路前侧设置广告立牌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周二、周五汽油特价,0#柴油量大优惠。当事人实际开展优惠活动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活动截止后该宣传立牌未撤除,依旧设置于路侧用于宣传引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当事人在促销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撤除特价牌,存在利用过期优惠信息诱骗消费者的可能,也违反了经营者需真实全面提供信息义务的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在促销时也未在宣传立牌上明确标注活动起止日期,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经营者应及时关注促销情况,规范使用促销标识,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玻璃钢制品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玻璃钢制品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使用的叉车、起重机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厂仍未为上述特种设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当事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认清特种设备登记的、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定要求于安全意义,未能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监管部门需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坚持设备“先登记、后使用”、人员“先持证、后上岗”原则,常态化开展日常排查,坚决杜绝无证设备运行、无证人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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