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6年5月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6-06-15 浏览量:104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105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泓翔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4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6年4月8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3”“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5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姓名:路X

身份证件号码:21018119XXXXXX8037

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138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59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49号

当事人名称:张X

身份证号码:2109**********1831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东梁镇岗岗营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44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26年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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