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22 浏览量:65 来源: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蒙医保当罚字〔2026〕第01号
被处罚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帽子乡本草堂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李**
电话:18304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90926****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日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7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接到县医保中心问题移交报告后,于2026年6月17日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帽子乡本草堂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宁夏枸杞王”时,将其串换成可医保刷卡支付的药品并上传至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共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20.00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帽子乡本草堂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5的规定,我机关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帽子乡本草堂大药房串换药品的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一般情形做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0.00元,处以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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