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31 浏览量:52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吴*军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404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2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陆拾肆点捌伍元(64.85元);(2)批评教育。
2.齐*德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306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佰玖拾肆点柒元(294.7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4株×1倍=4株。
3.白*亮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305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肆佰肆拾元(3440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吴*新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3031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佰伍拾伍元(355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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