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6-08-06 浏览量:66 来源: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

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1月15日颁布)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检查对象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3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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