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07 浏览量:82 来源:阜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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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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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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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备案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公布,2023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修订) |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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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节能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通过,2023年7月27日修正)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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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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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1月13日通过,2023年7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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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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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通过,2023年7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 省、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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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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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管道企业是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施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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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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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护利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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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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