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07 浏览量:104 来源: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含实施层级)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修订)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修正)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2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3 |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年1月2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第一条 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 第四条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5 |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6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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