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08 浏览量:50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齐爽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潘*雨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404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柒佰陆拾贰元(3762元);(2)批评教育。
2.孙*龙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404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辽宁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伍仟壹佰伍拾陆元(5156元);(2)批评教育。
3.李*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207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佰叁拾肆点捌元(334.8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4株×1倍=4株。
4.黄*庄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207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贰佰柒拾贰元(1272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5.朱*辉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2060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柒佰伍拾点柒壹元(750.71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9株×1倍=9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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