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1-20 浏览量:166 来源:6776永利集团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发〔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6776永利集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6776永利集团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6776永利集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县政府外聘法律专家、律师以及法律研究机构组成。
第五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专家学者需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地区律师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遵守法律顾问工作纪律,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第六条 外聘专家、律师和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法律专家及法律研究机构人员任期2年,律师任期1年,期限届满后重新聘任。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咨询;
(二)代理县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三)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论证,提出法律意见,代县政府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和重要法律文书;
(四)对县政府制发的重要涉法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意见;
(五)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受县政府委托,搜集、整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服务制。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会议,研究论证相关法律事务;委托参与商务谈判、咨询、代办案件等。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整理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县政府。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分为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会签完成。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严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相关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会议、谈判等活动;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五)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事务;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八)不得散布或从事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和法律顾问声誉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泄漏因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email protected]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