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7-12-02 浏览量:164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6776永利集团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56号),设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1.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建工作;

2.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部门、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全县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用服装和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保卫、档案等行政管理工作和外事工作;负责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工作。

(二)业务股

制定依法治县工作规划;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典型经验;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承担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市、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各行各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治培训工作。

负责管理司法所整体建设;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统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管理并协助注册;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负责电话咨询和接待来访,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及联防、联调、分流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9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其中: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主任职数暂保留副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领导职数36名(即所长职数36名,均暂保留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乡镇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处工作。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帮助。

3.指导、管理乡镇(街道)的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7.协助乡镇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打印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