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16 浏览量:156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7〕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规范水库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全面推进小型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辽宁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农水〔2017〕3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行政区域内由水利系统注册登记的小Ⅰ型、小Ⅱ型水库。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三、基本规定
(一)阜蒙县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也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小型水库应当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要做好检查观测、维修养护、调度运行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确保充分发挥水库功能和效益。
(三)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和作业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除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责任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督、指导管理单位进行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要履行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职责,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工程运行等相关工作,完善工程管理设施,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政府承担运行管理责任,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给水利部门管理。
对于已承包的小型水库,发包方要严格规范执行合同条款,谁发包谁负责,出现违约情况要解除合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管理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水合〔2012〕20号),按相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小型水库工程负直接责任,主要内容为:
1.结合工程实际和有关规定,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直接管理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批准的调度规程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库调度工作。
3.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4.按照水库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5.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管护人员
1.每座小型水库应配备1名库管员,汛期增设1名临时库管员,管护人员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水库管护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库管员的选用条件和职责参照《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辽水合〔2014〕5号)执行。
(四)经费保障
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应满足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经费支出参照《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37号)执行。
(五)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运行管理、应急管理、险情报告、维修养护、工程检查、库区管理、档案管理及管理考核等。
五、日常管理
(一)工程检查
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特别检查和年度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管理设施、监测设施以及近坝岸坡和库区等。
1.日常巡查
检查项目和内容:
(1)坝体: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2)坝址区: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3)溢洪道: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4)输、泄水涵(洞、虹吸管):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5)闸门及启闭设施:闸门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正常,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状况是否完好。
(6)近坝岸坡: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7)管理设施:检查管理房屋顶是否漏水,墙体是否开裂,上坝道路路面是否完好,有无影响通车的障碍物。
(8)监测设施:检查渗流、水雨情监测设施、视频监控等设施是否完好。
(9)库区:检查库区是否存在占用水域和违法取土、乱倒垃圾等现象。
(10)标识、标牌是否完整、清晰。
(11)病险水库应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的巡查要求。
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签名,检查记录应真实、详细,同时将本次检查结果与以往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复查,以保证记录准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水库管理单位或库管员经进一步核实后报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析其影响情况并及时组织处理。当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措施,安全、快速降低库水位。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汛前检查
汛前检查是指为保障水库安全度汛,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每年入汛前对水库安全状况和度汛准备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日常巡查”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以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做好水库工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辽水河库〔2016〕211号)相关要求。
(2)上一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3)备用电源试运行情况。
(4)应急管理措施及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5)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情况。
(6)除险加固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报备和落实情况。
检查时应做好记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汛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当年汛前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应调整工程运行调度计划,落实应急措施,保障工程安全度汛。
3.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是指当发生设计洪水、库水位暴涨暴落、极端低气温、强降雨、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的特殊情况时,对工程进行的检查。特别检查由水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特别检查应编制检查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设计、施工、运行资料及监测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产生原因,说明影响程度和结论,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需经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存档。
特别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隐患,应及时组织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4.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为全面掌握水库度汛后的工程安全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由水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在每年汛期结束之后、年底之前完成的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当年的调度运行工作总结、工程检查结果分析、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工作,检查重点主要有:
(1)“日常巡查”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2)各项检查记录完整性、可靠性及合规性。
(3)工程泄洪次数、泄洪历时、最高水位等。
(4)溢洪道下游冲刷状况。
(5)大坝监测资料完整性及合规性。
检查时应做好相应记录,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一般应在下年度汛期前解决或消除。
(二)维修养护
1.一般规定
(1)维修养护工作应做到及时消除运行中发现的各类破损,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运用正常。
(2)坝体结构、溢洪道结构、输泄水建筑物结构、启闭设备等的修复应维持、恢复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3)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及土、石方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维修项目的实施,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承担,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
2.计划制订与报批
维修养护计划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年度检查结果编制,明确维修养护内容,测算维修养护经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维修养护要求
(1)大坝、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筑物无明显的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现象。
(2)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渠)畅通;廊道整洁,无积水、杂物等。
(3)溢洪道无堆积物等行水障碍物,过水通畅。
(4)边坡无危岩、大体积掉块或滑动迹象。
(5)钢闸门、拉杆表面无锈蚀或异常变形,启闭灵活,止水有效。
(6)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电气设备、备用电源未超过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设施。
(7)管理房、启闭机房结构安全,室内整洁,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无漏水现象。
(8)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遥测设施工作正常,避雷装置有效;大坝观测基点及测点、仪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完好。
(9)标识标牌完整无缺失,字迹清晰。
(10)信息数据传输设施完好,监控无损坏现象,系统运行稳定。
(11)草皮护坡、绿化设施无有害杂草及枯死现象。
(12)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坍塌,路面能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坝顶、巡查道路应保持完好。
(13)库区应做到库岸稳定无明显滑坡迹象,库区管理范围内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行为,水面保持清洁。
(三)运行调度
1.调度规程
具备调度条件的小型水库,应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其他水库应明确其特征水位。小型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调度规程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调度运用。
2.蓄水管理
(1)新建或除险加固水库初次蓄水的,应编制初期蓄水方案(必要时应分期蓄水),经批准后实施。
(2)水库初期蓄水期应加密巡查和监测的频次。
(3)未按期开展安全鉴定的水库、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应有针对性地限制水位运行,汛期应空库运行。
3.放水管理
(1)闸门操作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操作记录。
(2)放水前应对放水建筑物、启闭设施进行检查。
(3)有闸门控制的水库,放水前应按照批准的放水预警方案向下游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四)注册登记
1.对于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已建成的水库大坝,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执行。
2.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五)安全鉴定
1.小型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水库初次蓄水运行5年内进行,以后每6~10年进行一次。
2.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安全鉴定。
3.水库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委托鉴定承担单位,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4.未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调整控制运行条件。
(六)除险加固
鉴定为“二类坝”、“三类坝”的水库,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第18号)有关要求实施降等或报废。
(七)承包管理
1.对于已承包的小型水库,由发包方负责与承包方根据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签的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完善,细化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发包方要进行严格监管,如发现承包者不能严格遵守合同,要依法提前解除合同。
2.对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且由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的水库,不得出租、出借和发包。已经出租、出借或发包的,该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日常管护、维修、安全运行等责任,由出租(借)人、发包人承担;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出租、出借和发包;已承包的水库,承包合同要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 小型水库承包费用于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承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4.小型水库的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7号令)的相关规定。
(八)应急管理
1.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预案应由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发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同时加强预案的演练工作,当发生突发险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可调控泄洪的闸门应有备用电源,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备试运行并及时更换蓄电池。
(九)档案管理
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均应立卷归档,档案资料应在水库管理单位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并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工程档案主要内容为:
(1)水库工程规划、设计等资料。
(2)水库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书、施工日志、质检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
(3)历年水库安全监测资料。
(4)历年降雨、径流资料和库水位资料。
(5)历年城镇供水、灌溉、发电等效益指标。
(6)日常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
(7)日常巡查、汛前检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的记录、报告,以及工程隐患、险情处理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
(8)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资料等。
六、信息化管理
(一)资料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将水库概况、水库巡查记录、除险加固工程进展、降等报废情况等信息录入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电子档案的保存工作。
(二)监控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小型水库防汛通信预警系统,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时刻关注水库遥测站的水情、雨情、闸门数据等信息。水库调度人员要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闸泄流。
七、监管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各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细则,并全面规范辖区内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乡镇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农建竞赛绩效考核中的重要一项内容。
(二)对本细则落实不到位、小型水库管理混乱的乡镇将给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县水利局将在项目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
(三)对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危害防汛抢险工作、危及水库大坝、下游群众和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事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email protected]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