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2-14 浏览量:128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白海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8年采伐迹地还林工作,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7〕47号)要求,对2015年林地变更数据库中采伐迹地和2016年采伐迹地全面实行还林,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绿色”纳入“五大发展理念”写入党章。2015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办法、规定。其中,迹地还林工作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涉及林业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各乡镇、林场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克服困难,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迹地还林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2018年采伐迹地还林地块即为2017年12月31日前采伐未还林及还林不合格地块,特别是2015年林地变更数据库中采伐迹地和2016年采伐迹地今年必须逐块销号。各乡镇、林场要组织人员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排查,摸清底数,确保采伐迹地今年一次性还林。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采伐迹地还林工作的责任主体,林地经营者是采伐迹地还林实施主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乡镇的采伐迹地还林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林业站长和林地经营者为具体责任人。乡镇政府要将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村到人头。实行乡镇主要负责人包村、村委会成员包地块制度。
(三)2018年采伐迹地还林工作必须于5月底前全部完成,6月15前经乡镇长签字后上报自查结果。县政府将实行迹地还林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采伐迹地还林工作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另外,实行迹地还林工作评优选先“一票否决”制。
三、建立制度,完善措施
对迹地还林工作实行挂钩约束制度, 一是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相挂钩,对未完成迹地还林的村停止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与《林权证》办理相挂钩,对未完成迹地还林任务的村,乡镇应停止受理林权证办理申请。
四、加强管理,巩固成果
结合造林工作任务安排,按照《辽宁省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提前做好迹地还林所需苗木准备,特别要注意的是公益林地块还林不能改变林种。造林过程中组织人员把好整地、苗木、栽植关,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采伐迹地还林质量,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初植幼林不得间种高稞农作物、喷施除草剂和为追求间种效益而毁坏幼树,切实做到造一块,成林一块,销号一块。
附件1.2015-2016年采伐迹地应还林面积汇总表.xls
附件2.2015-2016年采伐迹地应还林地块明细表.xls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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