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2-23 浏览量:183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白海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关系说明
2 应急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乡镇指挥机构
2.4指挥关系
2.5专家咨询组
2.6应急环境监测组
2.7应急处置组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4应急处置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终止
4.7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5.2责任追究
5.3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保障
6.4通信保障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修订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地控制我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与破坏,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1.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除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及重污染天气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1.5.2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1.5.3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1.5.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同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阜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使用范围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
阜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和各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阜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农发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经服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开展应急工作;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负责应急处置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练;
(4)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乡镇环境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并接受省指挥部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2.5 专家咨询组
2.5.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评估、卫生防护、气象、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5.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同时,要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6应急环境监测组
2.6.1应急环境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环境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监测站长兼任。
2.6.2应急环境监测组职责
(1)负责对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判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应急处置组
2.7.1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县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部队、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环保专业性,由县环保局组建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7.2应急处理组职责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察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
(3)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指挥部;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工作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级。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3)发布预警公告。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5)指令各环境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转移、撤离事故现场,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动和活动;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各项应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应按本预案2.4指挥关系实施。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当发生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4)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5)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当发生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4)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保厅或事发地周边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3对于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响应或由省指挥部报告国家环境应急机构实施Ⅰ级响应。县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责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县政府和县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县政府和县环保局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报告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县环保局应在半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环保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下:
报告 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 对象 | 报告内容 |
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 立即报告 |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级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级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级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级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案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环保部门 |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 | |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时上报环保部 | ||
省环保厅 |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 环保部 |
4.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县环保局通报相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12369), 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 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指挥部有关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2.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二)负责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三)指挥县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善后工作;
(四)负责提供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资料。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四)县经服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五)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六)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安置,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会救援处置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
(八)县环保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九)县住建局负责应急事故发生地周边可能污染区域的预警和供水控制工作。
(十)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及协助处置。
(十一)县农发局、水利局、林业局负责对应急事故造成的农业、水利、林业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和恢复指导;参与调查与应急处置。
(十二)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工作。
(十三)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十四)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县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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