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7-06 浏览量:83 来源:6776永利集团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6776永利集团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县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清晰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县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 县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县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县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编制县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县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县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分别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县直各部门预算。
第十条 县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对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上级专项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然后报请主管副县长审定,最后报县长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重大资金,包括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定,最后报县长审批后下达。
第三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经核实,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而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需增加的支出;对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企业及个人需要增加的大额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县政府重点专项支出等。
第十五条 追加预算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县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县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县财政局按制度规定审核县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按程序上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对县直各部门直接报送县政府或县领导的追加预算申请,应由县政府办公室转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报批。
第十六条 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县财政局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七条 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县长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县财政局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 县直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首先与县财政局协商,再报县长审定。
第十九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长审批,或由县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中央及省市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向国家及省、市对口部门汇报,争取上级部门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直各部门向中央、省、市申请重大专项资金、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应将申报方案报主管县长审批;特大专项资金及特大项目(1000万元以上),应将申报方案报主管县长审阅后报县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直各部门,按照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三条 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的重大资金,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分配的上级补助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首先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将分配方案报主管副县长审定,最后报县长审批后下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6776永利集团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阜蒙政发〔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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