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4-27 浏览量:132 来源: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白海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对《阜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负责。
第三条 县国土局会同县农发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考核指标,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县、乡镇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四条 县政府与各乡镇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书,各乡镇政府与所辖行政村签订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标准为: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抄送县国土局。
(二)县国土局会同县农发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县国土局会同县农发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县国土局、县农发局提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局会同县农发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凡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各乡镇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县政府将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辖区内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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