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07-05 浏览量:144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

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8〕67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根据《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各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委办发〔2018〕47号)和《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7〕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8年度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包括县城区办、泡子农场办事处)和县直相关牵头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按照《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8〕67号)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乡镇2018年度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内容主要为《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8〕67号)确定的24项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任务中涉及乡镇21项,按牵头部门分为30项考核内容。其中,县发改局牵头1项(1分),县公安局牵头1项(4分),县财政局牵头3项(5分),县国土资源局牵头1项(2分),县环保局牵头5项(22分),县住建局牵头3项(8分),县农发局牵头1项(4分),县水利局牵头11项(41分),县林业局牵头1项(1分),县畜牧兽医局牵头1项(2分),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2项(10分)。

各部门牵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完成时限等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对乡镇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牵头部门实行负面扣分制考核,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的工作任务没有落实的,扣减该项任务对应分值平均分,作为对牵头部门的考核扣分。年末由县河长办统一汇总后,从各牵头部门2018年度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总成绩中扣除。

五、考核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核要求

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制定、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

(二)自查评分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牵头部门具体要求,对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月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各牵头部门,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审核

县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乡镇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年1月20日前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

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乡镇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工作任务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完成时限

分值

牵头部门

序号

内容

1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1

加强水功能区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通报县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提出防治要求。

阜蒙县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80%。

评分方法: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实际得分=完成值/考核指标值*4,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值,5分。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水利局

2

控制用水总量

2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加强监管。

阜蒙县2018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阜蒙县1.69亿立方米。分解到各乡镇。评分方法:各乡镇用水总量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得5分;用水总量超过考核指标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水利局

3

划定河库管理范围

3

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

1.凌河保护区以外区域(1.6分)。有河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任务的乡镇印发河库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得0.8分;建立水利、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划界工作机制的得0.3分;启动划界工作(指完成辖区内一条河流或不少于10公里长河段划界工作)的得0.5分。
2.凌河保护区(0.4分)。印发实施方案得0.2分,启动划界工作得0.2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县水利局

4

推进河库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库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常态推进。

2

县国土局

4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5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凌河保护区以外区域(3.2分)。未贯彻落实省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0.8分。砂场日常管理或河道采砂巡查监管不到位,乱采盗挖问题严重的,每发现1次(处)扣0.4分,扣完3.2分为止。
2.凌河保护区(0.8分)。落实采砂许可要求、现场管理规范、安全度汛、采后恢复完好的得0.8分,否则每一项扣0.2分,扣完0.8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4

县水利局

5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库问题

6

禁止围河(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库,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1.凌河保护区以外区域(3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新建非法侵占河道的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新增围垦河库、对岸线乱占滥用等情况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扣完3分为止。
2.凌河保护区(2分)。按时完成交办(督办)单办理,巡查巡护工作日志记录完好,及时发现和处理保护区内乱采、乱挖、乱排、乱倒、乱建、乱占、乱牧、乱种等“八乱”行为得1分。每一项交办未及时完成的扣0.05分,每一项督办未及时完成的扣0.1分;每发现一次巡查工作日志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扣0.05分;对“八乱”现象行为处理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0.05分,扣完1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水利局

6

加强河库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7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发改、财政、水利各牵头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完成重大项目开工前协调准备工作得2分,否则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县水利局

8

配合提供相关情况,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工作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1

县发改局

9

保证水利工程维护、水管员工资及时到位

2018年12月31日

1

县财政局

7

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监管

10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检查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是否按证排污。

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是否按期检查。得分为实际检查频次除以年度检查次数。

2018年12月31日

4

县环保局

11

入河排污口是否有垃圾堆放。

没有的得3分,超过1立方米的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县水利局

8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

12

开展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管,发现及时上报。

2018年起,各乡镇配合县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存在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4

县环保局

9

处理城镇生活污水

13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再生利用要求。

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年度任务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得1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不得分。
已实施污水再生利用的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县住建局

14

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本乡镇生活污水排放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1

县住建局

10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5

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5

县环保局

16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8%。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按要求完成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县畜牧局

1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7

农药使用量、农作物化肥用量、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是否达到全市平均值,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5%,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低于全市平均值,同比上年不再增加;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符合要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5%,达到控制目标得4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县农发局

12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18

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以到期进行复查为主,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对2018年底到期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完成复查验收,按要求积极推进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得4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1月前

4

县水利局

13

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19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失。

完成年度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得4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的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的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县住建局

14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

20

继续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县财政局

15

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

21

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组织并完成县内河库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

1.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项目完成率(2分)。涉及的乡镇按照项目完成率赋分。2.风险隐患排查和建档(2分)。河库近岸企业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扣0.5分;未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扣0.5分;未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扣0.5分;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档案,扣0.5分。

2018年11月30日

4

县环保局

16

清理河道垃圾

22

继续开展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

未开展垃圾清理专项活动的扣5分;未建立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的扣0.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垃圾、弃渣等堆砌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5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水利局

17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23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

以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等为重点,全面加大建设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以省级综合核查结果(完成率)量化各乡镇年度生产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计划任务完成率100%得1分。

2018年11月30日

1

县林业局

18

建立完善河库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24

出台《乡镇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成公安机关河库警长制。

按照对应河长分级设立、属地管辖、逐级负责建立河道警长制,设立乡镇河道警长制,实现“河长-警长”一一配套,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县公安局

25

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并落实经费。

按照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保障工作需要;根据各级河库长制工作任务量,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1

县财政局

19

开展涉河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6

严厉打击非法设障、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凌河保护区内非法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

积极开展日常执法巡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化解水事矛盾纠纷,有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解决的上报一起扣1分,上访一起扣2分。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水利局

27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县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对上级交办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发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未上报的,每例违法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5

县环保局

28

严厉打击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非法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

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捕捞养殖等行为,无规模性非法捕捞、养殖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1

县水利局

20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

29

及时向上级河长办提供本级或下级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信息,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配合县河长办完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河长办

21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

30

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制定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考核结果的得分;未制定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得0分;虽制定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但未按方案组织考核、向本级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3分。

2018年12月31日

5

县河长办

备注:表中考核标准中的具体赋分项,如有乡镇不涉及,按该项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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