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7-27 浏览量:280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农商村镇银行合作推进政府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合作推进
政府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我县与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签订的《扶贫贷款合作协议》,推出扶贫贷款产品,在合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长效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贫困农户收入。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与贫困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真正实现“自助式”扶贫,促进贫困农民生产项目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资金扶贫范围涉及客户群体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信贷支持棚菜、种植、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发展,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市场部门和农商村镇银行制度规定标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上实施主体必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三、项目运行与使用及管理
(一)设立“ 风险补偿基金”。县政府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农商村镇银行按照最高不超过10倍的金额投放贷款,若在协议期限内额度提前用足,经双方协商一致,追加风险补偿基金。
(二)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统一存入在农商村镇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作为借款人在农商村镇银行的信贷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风险补偿准备。
(三)为保证基金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退出,农商村镇银行对基金拥有优先受偿权,非经与农商村镇银行协商一致,在担保项下信贷业务结清前,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若遇有特殊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满足农商村镇银行“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不得低于已发放贷款余额的10%条件下,可适度周转使用存量基金余额。
(四)风险补偿适用条件为借款人信用好、人品好且项目好,但自身不能足额提供符合农商村镇银行信贷制度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信贷资金风险补偿,也可选择追加其他担保方式。同时,原则上要求借款人附加提供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交由农商村镇银行保管。
四、借款程序
各乡镇负责推荐政府平台合作类贷款客户,对贷款客户经营情况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核实,并经乡镇党委会议审核后提供贷款相关材料给县扶贫开发局,县扶贫开发局对贷款客户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进行复核后,将《金融扶贫贷款推荐表》提交农商村镇银行,即同意以扶贫补偿金的方式提供担保。农商村镇银行按照农商村镇银行信贷制度规定的条件,从政府平台合作类贷款客户推荐表中择优选择客户,自主调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方式等,对于符合放贷条件的客户放款。农商村镇银行按月向县扶贫开发局通报已投放贷款情况。
五、借款期限
主要满足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单笔借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具体期限以农商村镇银行单项产品制度办法管理规定为准。对法人客户原则上贷款期限约期一年以内(含)。
六、贷款额度
(一)在双方商定的风险补偿基金应到账金额及约定的放大倍数内,农商村镇银行按约定投放贷款,若补偿基金已无法全部覆盖拟投放贷款时,县政府需追加存入相应风险补偿基金。
(二)在符合农商村镇银行贷款制度的前提下,“风险补偿基金”对阜新农商村镇银行发放的单户借款人贷款金额的担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实际到账额度;农商村镇银行扶贫贷款总额度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实际到账额度的十倍。
七、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按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利息或发生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违约的,农商村镇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和追索,并下发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时,通知扶贫开发局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代偿缓冲期一般不超过30天。扶贫开发局要督促扶贫和农商村镇银行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农商村镇银行进行清收。代偿缓冲期满清偿未果,农商村镇银行与县扶贫开发局协商后方可扣划“风险补偿基金”。(协商扣划补偿金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对于个人和农户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下,农商村镇银行承担风险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40%,另外60%风险由县政府以“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承担。
(四)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以覆盖县扶贫开发局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时,应在30天内追加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直至足额覆盖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若额度不足,农商村镇银行有权停止新发放贷款。县扶贫开发局按照协议规定代偿后,双方做好保密工作,并由农商村镇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对借款人追偿收回款项,按相关费用、农商村镇银行贷款本息、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债权顺序受偿,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八、保障措施
(一)农商村镇银行从县扶贫开发局《政府平台合作类贷款客户推荐表》中自主选择符合农商村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控风险。
(二)当贷款超过代偿缓冲期仍未获得清偿时,农商村镇银行有权按约定动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农商村镇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得向借款人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凡发现政府机构有直接或间接附加要求借款人履行与贷款挂钩条款的(政策允许的除外)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开办协议项下信贷业务的资格。
(四)本项贷款业务,在农商村镇银行范围内不良贷款率达到1.5%时,要立即实施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行为的,停止本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内再开展贷款业务。
(五)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交流和沟通,推进协议内容的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本实施方案由农商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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