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9-03 浏览量:182 来源: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3.2疫情确认
4.疫情分级与响应
4.1疫情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5.2确认疫情的应急处置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5.4疫情跟踪与源
5.5解除封锁
5.6扑杀补助
5.7处理记录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人员保障
7附则
7.1预案解释
7.2预案发布时间
1 总 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非洲猪瘟应急与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县畜牧兽医局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非洲猪瘟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洲猪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非洲猪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置,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由县长担任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非洲猪瘟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畜牧兽医局、县督查考核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市场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发局、县经服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阿金火车站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我县非洲猪瘟防控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非洲猪瘟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非洲猪瘟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紧急组织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疫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非洲猪瘟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法律解释。
县督查考核办:负责疫情处置督查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发改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及保障物价稳定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及时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农发局:负责沟通、协调、监督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控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县水利局:协助疫情后灾区重建工作。
县经服局:负责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扑杀、销毁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环节。
阿金火车站:负责保证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各乡镇应对其它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2.3专家组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非洲猪瘟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非洲猪瘟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非洲猪瘟防控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非洲猪瘟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采样,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2.4.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2.4.3应急预备队:在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一)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密切监视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工作。与周边地区接壤的乡镇要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非洲猪瘟疫情动态。林业部门发现野猪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畜牧兽医局。
(五)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2疫情确认
(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业务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分级与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况时,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1级)疫情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停止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解除封锁。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
5.2.1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县畜牧兽医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级、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源头调查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审验合格,由县畜牧兽医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杀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7处理记录
县畜牧兽医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6.2资金保障
非洲猪瘟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扑杀病猪及同群猪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6.3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协调上级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6.4人员保障
6.4.1由县政府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6.4.2县本级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6.4.3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应协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发布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洲猪瘟
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吴青林 县长
副总指挥:包维新 副县长
李广义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白福良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云娥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张 臣 县督查考核办公室主任
王立靖 县经济和服务业局局长
陈 浩 县财政局局长
孙 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叶军华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王海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白 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贵阳 县司法局局长
牟景祥 县民政局局长
王 彪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晓伟 县水利局局长
伊海林 县林业局副局长
马 申 县交通局副局长
张京莲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宋志学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雷志学 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杨胜凯 县阿金火车站站长
各乡镇乡镇长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2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白云娥 负责全面工作
副 主 任:李庆刚 姜久连 梁世坤 宋志学
谢景志
负责现场诊断、疫情处理技术、疫情封锁、监督扑杀、紧急免疫监测、消毒、物资保障、疫情信息工作。
一、诊断、监测专家组
组 长:宋志学
副组长:袁滕滕、海岩、赵德旺
成 员:齐秀丽、陈雅玲、李欣、于英华、石晶、林彦栋、李泉、韩朝辉、17个乡镇所每所一名业务人员
二、疫情封锁组
组 长:李庆刚
副组长:韩艳东、岳奎华
成 员:周树仁、许彦江、李敏、郭强、包永志、金凤祥、马强、17个乡镇所每所一名业务人员
三、扑杀无害化处理组
组 长:宋志学
副组长:韩艳东、岳奎华
成 员:周树仁、许彦江、李敏、郭强、包永志、金凤祥、马强、17个乡镇所每所一名业务人员
四、消毒组
组 长:谢景志
副组长:张成才、张亚光、齐凤校
成 员:梁宏军、郭洪刚、孔德奇、敖健明、谢志敏、
任志文、17个乡镇所每所一名业务人员
五、物资保障组
组 长:姜久连
副组长:蒋莹、宝双贺
成 员:王秀红、李欣、吕晓新、黄伟志、刘冬丽、
包树东、敖建明、王小红、李静、韩顺荣、
蹇东东、吉小伟
六、综合信息材料组
组 长:梁世坤
副组长:韩杰、徐立峰
成 员:韩艳东、郝艳红、颜丙会、刘畅、史迪、
赵旭、单丽华、钟岩、王晓飞、白旭颖、裴淼、
赵平、赵霞、韩超
七、预备队
队 长:黄雪石
副队长:刘庆田
队 员:包相春、宋慧凡、安新荣、张佳楠、王大奎、宋宏杰、庄国廷、齐桂梅、徐宁、范宏、云丽华、苏艳玲、包伟、翟木子、王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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