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12 浏览量:81 来源:6776永利集团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库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库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解决我县河库管理界线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实现逐步恢复河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保障河库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有效开展河库监管执法。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划定我县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和保护界线,推进建立范围明确、责任落实的河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划定。河库划界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等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坚持尊重历史。河库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已经完成河库划界工作的,不再重新划定,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坚持突出重点。河库划界工作应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物多、功能作用突出的河库为重点,优先实施重点河流及大中型水库的划界工作。可同步开展确权工作。
4.坚持因地制宜。河库划界工作要以强化河库管理保护为主要目标,结合河流特性及土地利用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坚持安全第一。河库划界工作应既要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划界对象
本次计划对全县190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含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16座水库全部纳入划界范畴。
(二)时间节点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印发工作,年底前实施划定1条10公里长以上河道划界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河库划界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16座水库、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完成河库划界成果验收及公告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吴青林任组长,副县长包维新、徐立东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农发局、住建局、畜牧局、交通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各乡镇为成员的河库划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刘晓伟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县河库划界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河库划界工作开展涉及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涉及沿河乡镇村屯、千家万户,工作范围广、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全力推进河库划界工作。
1.县水利局负责提供目前已经确权划归河道使用土地的相关资料、现场勘查;负责河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界线上图,界线内的地类和面积统计、界线桩埋设,划界资料成果整理及上报。
2.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电子版图及相关数据)和沿河测绘控制点及坐标(国家80坐标系);河库划界现场勘查;划界成果复核、管理;对划界后的河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能确权的确权,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县林业局负责对河滩地中林业用地、退耕还林等进行确认,为确权工作提供依据。
4.县农发局负责调查河滩地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5.县住建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的调查确认。
6.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河滩地中牧区草地确认,为确权工作提供依据。
7.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县跨河公路桥梁用地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河流流经乡镇、村、屯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河道、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工作。
9.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查处在河库划界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库划界立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
10.县财政局要全力支持划界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划界工作正常开展。
11.涉河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完成划界工作,提供有关河库的相关原始资料、埋设界桩、测量等人力保障,特别是要做好涉及河库划界的信访维稳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县水利局按照划界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阜蒙县河库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单位,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由乡镇对相关村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测量调查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现场实地勘测,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界线确定,同时对地类、权属进行调查。本次划界工作,在尊重已经划界确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由水利、国土、畜牧、农发等部门及各乡镇、村和相关农户共同确认分界点后,进行坐标采集。同时,对区域内地类、权属进行核实。
2.绘制划界图。对于已经完成确权划界的河流,其具有法律效力,成果可以利用,把纸版划定的河道管理界线置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上(电子版),对河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根据测量结果,确定界线在1:10000电子图上每间隔500米标注坐标点,拐点增加标注坐标点;电子图上标注河道上的桥梁、水工程等。
3.界线桩埋设。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水利、国土部门联合对已确定的河道、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线上每500m埋设水泥桩,标明坐标及编号。
(三)成果管理及验收工作
河库划界工作完成后,水利部门进行资料整编,由县国土局进行审核,纳入国土资源数据库内。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全县河库划界工作进行验收,并发布河库划界成果公告。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库划界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河长负责制,加强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县河库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河库划界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督导检查。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要加强对河库划界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划界依据
2.划界标准
附件1
划界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7、《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8、《辽宁省水文条例》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10、《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
11、《水利部关于开展河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二、辽宁省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
2、《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0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河干流河滩地确权和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69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凌河河滩地确权和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140号)
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5、《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
附件2
划界标准
一、河道划界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设计文件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一定范围。
(3)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县级一般为50年以上,乡镇一般为20年以上,重点村庄(农田)为10年以上。
(4)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面,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1-5级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30~2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20~1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10~5米;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50米,堤防背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20米的要求。
2、河道保护范围。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300~20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200~10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100~50米;不足5级的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参照5级堤防确定。
二、水库划界标准
1、水库管理范围
(1)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2)批准规划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内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执行。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确定如下表,小型水库参照确定。
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工程区域 | 上游 | 下游 | 左右岸 | 其他 |
大型水库大坝 | 从坝脚线向上游150~230m | 从坝脚线向下游200~330m | 从坝端外延100~300m | |
中型水库大坝 | 从坝脚线向上游100~150m | 从坝脚线向下游150~200m | 从坝端外延100~250m | |
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 | 有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50~200m,消力池以下100~300m | |||
其他建筑物 | 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30~50m | |||
注1: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端线应与库区土地征用线相衔接 注2:大坝坝端管理范围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的,可适当扩大。 注3:平原水库管理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 | ||||
2、水库保护范围。批准规划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执行。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大型水库上、下游300~500米,两侧200~300米;中型水库上、下游200~300米,两侧100~200米。水库保护范围应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参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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