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29 浏览量:142 来源:6776永利集团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6776永利集团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申请人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行政管辖权、法律适用、当事人资格存在争议的案件;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被申请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案件;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无争议,仅认为其程序违法的案件;
(七)其他基本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科室负责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向案件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文书中向当事人释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前提出意见,报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五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书面审理。在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但是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用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采用协商、调解方式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适当原则,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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