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阜蒙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备案的公告

日期: 2020-02-25 浏览量:163 来源:阜蒙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为贯彻《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工作,搭建区域农业生产性服务综合平台,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调动和发挥农业生产各类服务组织的力量,为小农户提供多形式的生产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服务质量,现就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具体办理机构为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发展部),协办机构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经职能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

二、备案条件      

(一)服务组织资格      

1.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已在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

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农机服务或生产服务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代耕代种)。

4.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的供销合作社。

5.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平台备案的家庭农场。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之一的,且能够为农户提供耕、种、防、收各环节服务的,可以申请备案;只能提供单一环节或部分环节的,不纳入备案范围,但可以通过入股、雇佣等形式依托备案的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申请备案时须如实提供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直接备案资格      

参加2019年服务组织评审,并经评审选定的服务组织,可直接纳入名录进行备案。直接备案的服务组织无需提交备案组卷材料,但应参与申请备案,并以填报的申报信息为准进行备案。

(三)服务内容      

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包括玉米、花生等主要农作物的耕、种、防、收等提供生产环节的服务。

(四)农机具设备数量      

进行备案的服务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玉米或花生作物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但应同时具备开展相应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所需的耕、种、防、收四个环节的最低服务能力。播种设备全部为免耕播种机具的,可不对耕环节服务能力进行备案;服务内容只包括玉米或花生一种作物的,不要求必须具备其他作物的作业机具。相关机具设备要求必须是自有机具,既以企业或组织名义购置,或以合作社社员(股东)、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名义购置的均可,最低数量和购置于要求如下。

1. 从事耕地服务的,在拥有动力机械的基础上,需要犁、耙、压等配套机械2台(套)。最低配置:动力120马力,耕幅2.5米。

2. 从事种地服务的,在拥有动力机械的基础上,需要播种等配套机械48台(套)。最低配置:动力354型号(35马力4驱),4行播种机(大型)4台或2-3行播种机(小型)8台,大小机具混合的,总行数需在16行以上(含)。

3. 从事预防服务的,可采用常规预防或无人机预防的方式提供服务。其中,常规预防方式的要求是,在拥有动力机械的基础上,需要喷雾、喷粉等配套机械4台(套),最低配置动力35马力,有配套机具;无人机预防方式的要求是,需要植保专用无人机2台,原厂配置作业箱容积15升以上。

4. 从事玉米收割服务的,在拥有动力机械的基础上,需要玉米收割机2台(套)。最低配置:动力140马力,作业行数4行。

5. 从事花生收割服务的,在拥有动力机械的基础上,需要花生收割机和摘果机2台(套)。最低配置:动力40马力,配备专用花生收割机和摘果机,或配备收割机自带摘果功能。

从事上述服务的,最大服务面积是10000亩。

(五)作业人员数量      

1. 家庭农场,需要2人以上的农机具操作人员。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3人以上农机具操作人员。

3. 专业服务企业、农机服务或者生产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5人以上的农机具操作人员。

4. 从事无人机植保服务的,需要2人以上操作人员。

三、申请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申请备案的服务组织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申请表,经主要实施地乡镇核实确认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对于具备直接备案资格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可予以免审(也可视情况酌情要求提供材料审视服务能力),确认并登记其服务地点和服务面积后,在乡镇意见栏处签字盖章即可。

(二)多乡镇开展服务备案表      

申请备案的服务组织拟在多个乡镇(最多不超过3个)开展服务的,应在报名截止前向全部实施地所在乡镇提交“多乡镇开展服务备案表”,便于各乡镇统计辖区内总体拟实施面积。经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章确认后,原件由乡镇政府负责保管。

(三)服务组织主体资格      

1.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1份复印件;当地金融部门开具的信用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的网站截图。

2. 家庭农场,需要提供国家家庭农场名录备案信息截图。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农业机械证明      

1. 农业机械备案表。

2. 在市场购置的,需要提供购置发票。

3. 通过二手市场购置的,需要提供交易合同(非正规交易合同,还须提供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过户证明)。

4. 提供服务组织所有农机具的作业图片。

(五)农机操作人员证明      

1. 与各类服务组织签订的劳务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手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家庭农场主户口簿。

2. 农机具操作资格证书。

3. 植保无人机操作资格证书。

四、备案申请方式      

采用网络申请备案形式,申请单位通过“问卷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入“问卷星”网络申请备案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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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访问(二维码和网址有效期至报名截止日期)。报名截止时间202031110:00

五、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请申请单位按照 “组卷目录顺序”要求,提供书面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邮寄或者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318日止。具备直接备案资格的服务组织可在完成网络申报的基础上,只提供备案申请表、多乡镇开展服务备案表(乡镇保管)、农业机械备案表即可。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乡镇确认核实可通过电话预约控制来访人数,通过电话确认、邮箱或微信传输电子文档和照片、邮寄资料等减少人员接触频次,接待室尽量选择空间较大场所,并保持通风、控制人员密度。

六、联系方法      

联系人:高光宇

联系电话:(04188801046

邮编:123100

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北环东引路农业服务中心202

七、附件下载方式      

在申请备案页面自行下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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